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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代理记账|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这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8
浏览次数:1708
发布者:专管元

在商业中,企业赞助是一种常见行为。当受赞助方收到这笔赞助费时,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也因此,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在此,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想说,其实,这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的情况,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对此,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做了正列举,其中就包括了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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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有这种认为的你,还不够专业。专管元财税专注佛山代理记账12年,深度解读政策,关于记账报税的事儿交给我们准没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据此,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而上述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发票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不过,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建议各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只依据发票开具的品目,来确定应按照哪类支出税前扣除。还是要分析经济行为的业务实质,据以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税务风险。同时,要认真留存好合同,广告出现的相关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作为佐证,以证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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