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管元财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则企业与农民签订的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否则,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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