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有哪些呢?今天,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栏目小编继续和大家一起来看下吧。
第六类: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第七条。
第七类:旅客运输凭证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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