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企业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乙公司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销售方甲,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提醒: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属于“对开发票”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案例二:甲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常年从厂家乙进货,年底取得一定返利,甲取得的销售返利后,向供应商乙开具增值税专票。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提醒: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应由供应商乙开具红字发票,你甲公司根据取得的红字发票入账并进项税额转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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