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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范商标被撤三的风险?

2021-5-6 2810 来源:专管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商标撤三


因此只要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个人或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的风险。

商标撤三

为了有效的防范商标被提撤三,商标权人应当积极使用商标,并且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资料,比如杂志、报纸、电视等宣传资料,以及公司的宣传单或其他推广资料。


2、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4、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很多人把主意打到了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身上,商标持有人应当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积极使用商标,并保留好商标使用证据,以免被提商标撤三时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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