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专管元财税收到客户咨询:我们是一家电脑耗材生产商,除了正常销售外,我们将空余厂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并代缴水电费。现在由我们给承租企业开具房屋租赁专票以及水电费的专票,我们经营范围并没有房屋租赁及转供水电,有没有什么风险?
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及企业经营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常常会发生其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实务中,不少企业对于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时,通常会产生一个疑问,“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会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专管元财税小编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我们回顾一下虚开发票的定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所以,超经营范围开票和虚开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是发生了真实业务,就不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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