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个人投资者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从自己公司账户支取款项使用,日积月累形成大量借款。对着金额逐年增加的老板借款,财务就发了愁:“这些借款长期不还真的可以吗?有没有什么涉税风险?”当然有涉税风险啊,那如何涉税处理呢?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栏目小编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2020年从该公司借款1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归还,该公司老板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例2. 某酒店为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为王某,该酒店2020年1-1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该酒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1.05=4.95万元。但因该酒店投资者王某2020年5月以该酒店资金500万元为儿子购买住房一套,该套住房与酒店生产经营无关,购买该住房的房款应计入投资者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该酒店投资者王某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500)*35%-6.55-4.95=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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