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专用发票丢失的流程简化了: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举例:2020年1月3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130万元,乙公司业务人员收到发票后,不慎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此时乙公司可以跟甲公司协商,取得甲公司记账联复印件即可入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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