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策:(1)拿到商标后应该尽量使用商标,别让其闲置。在使用商标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使用证据,比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包装物等,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在平时宣传推广商标时,应避免用商标代替产品进行宣传。在使用商标时,可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如将“桑塔纳”称为“桑塔纳轿车”,从而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对策:我们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规范使用,不要随意更改商标,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到商标局做变更。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综上,商标注册人可以选择主动注销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也可以被撤销。不过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商标主动注销则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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