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以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许多纳税人的咨询电话。总体来看,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政策适用范围、修复条件、申请流程三个方面。
根据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三种失信情形,要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须满足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
一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二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
三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应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倘若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对此,纳税人应切实强化合规管理,杜绝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
甲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照规定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从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如果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甲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果甲企业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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