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2)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维持D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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