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后果, 轻则行政处罚小额罚款, 终止巨额赔偿,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也一直强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不管是生产者, 经营者还是消费者, 都必须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以降低风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将要讨论到的就是《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部分内容。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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