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必须保证填写无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三、 品名项目
1、文字内容与税收分类编码匹配,避免税局后台比对不符,系统自动预警
2、品名中出现“详见清单”、单位“批”等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发票不得抵扣。
3、税收分类编码准确选择。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分类编码是必选项,税收分类编码为电子底账库提供数据信息,提醒各位纳税人谨慎选择,以防系统自动预警。具体见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4、 金额、税率、税额栏否必须填写
5、 备注栏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信息一定要重视,备注栏信息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否则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待。比如:建筑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差额征税等业务,发票备注栏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6、 发票盖章。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7、 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填写,而且不能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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