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请注意,企业有下述情形的,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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