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
根据《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目的是清除闲置商标,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3)图形商标登记版权使用:若防御商标为图形,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图形登记版权后,即使一直未投入使用,也不用担心“撤三”的问题,并且他人在后的相同商标申请会侵犯在先版权。
如果防御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使用证据,可以采用循环注册该商标,同时积极进行答辩,从而不给他人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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