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
2023年7月1日起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1-7月已按旧基数核定缴纳的将按规定补差。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8月起按新基数上下限核定征收,1-7月已按旧基数核定缴纳的将按规定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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