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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的通告

2025-4-14 69 来源:专管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的相关规定,从2025年4月8日起,在全市统一地址库正式上线前,办理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及变更地址业务的,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需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提交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2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


备注:(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2)建筑物属于村(居)委会、社区集体资产并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出租至市场主体的租赁合同以及该经营性房屋建筑在“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涉及多份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地址一致性关系。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需经同意的,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3)根据规定,村(居)委会、社区不再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即《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备注:如无法出具上述1、2点的住所使用证明,请判断该住所是否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概念参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并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特殊情况

1.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市场主体,除了提交以上住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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