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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重点(二)

发布时间:2020-8-14
浏览次数:1662
发布者:专管元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企业社保费政策,专管元财税栏目小编继续带大家一起了解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一起看看吧。


五、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专管元财税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如果您所在地区已调整2020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并征收社保费,可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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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参保人员缓缴的处理

专管元财税政策解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社保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年底前补缴即可,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七、缓缴三项社保费

专管元财税政策解读: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当地人社或税务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


八、参保单位划型

专管元财税政策解读: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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