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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点

发布时间:2026-3-17
浏览次数:4
发布者:专管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收合规与合法权益。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上有哪些核心要点?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二、定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上述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遵循原则
01真实性
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02合法性
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03关联性

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凭证类型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五、应用情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六、时间要求
01汇算清缴结束前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汇算清缴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03追补扣除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六、特别提醒
1、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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