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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特殊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一)

发布时间:2021-9-2
浏览次数:2415
发布者:专管元

销售,看似是一个行为,但在实务中却是千变万化,形态迥异。不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来看看11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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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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