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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11 月 1 日起!欠缴社保全国统一处罚,最高罚 3 倍!

发布时间:2026-10-16
浏览次数:1
发布者:专管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0 号公告《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 年版)》正式落地,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费,纳入全国统一税务处罚范围,不再是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各位企业老板、财务负责人请注意!
一、处罚前提
01.处罚前置条件:先责令、后处罚
不是一发现欠缴立刻罚款,有明确前置流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然不缴纳的,才予以处罚。
02.叠加处罚

除了按欠缴金额处以罚款之外,逾期不缴,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持续累积,拖得越久,企业成本越高。

社保

二、处罚标准
罚款基数 = 不缴 / 少缴的社保费数额,分三档裁量
01一般档|罚款 1 倍
▲欠缴金额不满50万元;
▲欠缴50万~500万元,且欠缴金额占应缴社保费不满 30%。
02较重档|罚款 1–2 倍
▲欠缴50万~500 万元,且欠缴金额占应缴社保费30% 以上;
▲欠缴500万元以上,且欠缴金额占应缴社保费不满 30%。
03严重档|罚款 2–3 倍
▲欠缴500万元以上,且欠缴金额占应缴社保费30% 以上;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三、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 年版)》第 30 项(违反税 (费) 款征收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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