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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五)

发布时间:2021-5-10
浏览次数:1651
发布者:专管元

问15: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16:外地经营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了一笔企业所得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后产生多缴,请问该笔税款可否由所属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问17:企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应如何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通过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并在汇算清缴时正确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行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来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问18:企业应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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