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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注销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2031
发布者:专管元

分公司要注销,分公司账上有十几万元的进项税留抵,进项税留抵的金额是以前年度认证的进项税,本年没有任何销售收入和进项认证,这部分进项税留抵要如何处理?另外分公司注销的利润要如何做账务处理更合理?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如果符合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的相关规定,“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由于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可将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转入总公司,且自动抵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款。

公司注销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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