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扣缴义务人)、转让方(纳税人)应当在下列任何一个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一)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二)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四)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五)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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