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怎么办?这是每个财务人员平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资深顾问对丢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纳服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三、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专管元【佛山代理记账】: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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