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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开具不征税发票情形(一)

发布时间:2021-9-6
浏览次数:2595
发布者:专管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收到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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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


4、代收印花税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5、代收车船使用税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代收行为不缴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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