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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开具不征税发票情形(二)

发布时间:2021-9-8
浏览次数:3564
发布者:专管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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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征税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代收行为不征增值税。


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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